鼓風式鍋爐房的設計要求
網址:www.chinazhongchuang.cn 更新時間:2017-02-01 16:36 瀏覽次數::108次
1、鼓風式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并應取得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資料。
2、鼓風式鍋爐房設計應根據城市(地區)或工廠(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并宜留有擴建的余地。對擴建和改建的鍋爐房,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線,并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設備布置、建筑物和構筑物相協調。
3、鍋爐房設計應以煤為燃料,并應落實煤的供應。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氣、城市煤氣為燃料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4、鍋爐房設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防治污染的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5、工廠(單位)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或其他單位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才應設置鍋爐房。
6、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區域鍋爐房:
7、居住區和公用建筑設施的采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熱電站的供熱范圍時;
8、用戶的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于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
9、根據城市熱規劃和用戶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濾性供熱,以后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時。
10、鼓風式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宜根據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并計入管道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熱進行計算確定。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熱負荷可根據生產、采暖通風和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并分別計入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11、當用戶的熱負荷變動較大且較頻繁,或為周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置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后的熱負荷乾地計算確定。
12、鼓風式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根據供熱方式、介質的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可按下列規定進行選擇:
a.供采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宜采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b.供生產用汽的鍋爐房,應采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
c.同時供生產用汽及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的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用蒸汽或蒸汽、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13、鍋爐供熱參數的選擇應能滿足用戶用熱參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
14、鍋爐的選擇除應按本規范第2.0.9條和第2.0.10條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能有效地燃燒所采用的燃料;
b.應有較高的熱效率,并使鍋爐的出力、臺數和其他性能適應熱負荷變化的需要;
c.應有利于環境保護;
d.應使基建投資和運行管理費用較低;
e.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設備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類型的鍋爐時,其容量和類型不宜超過兩種。
15、鍋爐臺數和容量的選擇,應根據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和全年負荷峰期鍋爐機組的工況等因素確定,并保證當其中最大1臺鍋爐檢修時,其余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a.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b.采暖通風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16、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2臺,但當選用1臺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
17、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新建時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不宜超過7臺。
18、燃油、燃氣和煤粉鍋爐后的煙道上,均應裝設防門爆門。防爆門的位置應有利于泄壓,當爆炸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防爆門上應裝設泄壓導向管。
19、地震設計烈度為6度至9度時,鍋爐房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對鍋爐選擇和管道設計,應采取抗震措施。
20、鼓風式鍋爐房的水處理裝置、除氧器和給水泵等輔助設備應按鍋爐房工藝設計要求選用;對鍋爐配套的鼓風機、引風機等輔機和儀表,均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21、區域鍋爐房宜設置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鄰近的工廠(單位)協作時,可不單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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