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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網址:www.chinazhongchuang.cn      更新時間:2017-01-16 14:55    瀏覽次數::97次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對《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質檢特函〔201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強化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研究制訂了《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發給你們。請盡快組織有關單位認真進行討論,并于10月12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我局節能處。
                                      
                                      聯系人:蔣磊李澎
                                      
                                      電話:010-8226043182260432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6年9月19日
                                      
                                      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鍋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鍋爐及其系統(含環保設施)的節能環保監督管理。
                                      
                                      第三條鍋爐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進口、銷售、使用、測試、監測和節能環保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違反本辦法的,不得進行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四條鍋爐節能環保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構建安全、節能、環保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第五條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單位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以及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鍋爐。
                                      
                                      第六條國家鼓勵鍋爐節能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鍋爐節能環保科技創新和應用。
                                      
                                      第二章鍋爐生產
                                      
                                      第七條鍋爐制造企業應增加技術研發投入,確保所生產的鍋爐產品滿足技術規范及相關節能環保標準要求,并對其鍋爐產品的節能環保性能負責。
                                      
                                      第八條鍋爐制造企業所提供的鍋爐產品應配備必要的計量裝置、監測系統;宜配備與鍋爐相匹配的輔機及環保設施,未配備的應提出詳細的技術參數要求。
                                      
                                      第九條鍋爐及其系統設計時應綜合考慮能效和污染物排放要求,進行系統優化。
                                      
                                      第十條鍋爐設計文件中應當注明鍋爐設計熱效率和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鍋爐設計文件應當通過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通過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一條鍋爐產品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測試,測試結果應當包含鍋爐熱效率和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值。
                                      
                                      測試結果未達到節能環保指標要求的,該型號鍋爐不得繼續制造;已完成安裝的鍋爐經改進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鍋爐的安裝、改造、修理,不得降低鍋爐及其系統原有的能效及環保水平。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并支持使用高效、節能、環保的鍋爐產品。新、改、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應優先選用列入高效鍋爐推廣目錄或能效達到技術規范中目標值的鍋爐產品。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質檢總局共同制定并公布高效鍋爐推廣目錄。
                                      
                                      第三章新建鍋爐
                                      
                                      第十四條各設區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和熱力管網、燃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情況,聯合提出禁止新建燃煤鍋爐的區域范圍,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復。
                                      
                                      該區域范圍應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集中供熱供氣管網覆蓋情況等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新建鍋爐應配備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計量裝置,按環保要求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六條新建燃煤鍋爐應同步建設高效脫硫和除塵裝置;生物質鍋爐應同步建設高效除塵裝置。
                                      
                                      推進新建鍋爐采用低氮燃燒等方式,降低鍋爐初始排放濃度,不能滿足環保要求的還應配套建設高效脫硝裝置。
                                      
                                      第十七條鍋爐及其系統安裝完畢后,鍋爐使用單位應提供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標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予以使用登記:
                                      
                                      (一)位于禁止新建燃煤鍋爐的區域范圍內的燃煤鍋爐;
                                      
                                      (二)未按要求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
                                      
                                      (三)未按要求通過節能評估文件審查的;
                                      
                                      (四)未提供鍋爐能效及大氣污染物最終排放達標證明文件的;
                                      
                                      (五)應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在用鍋爐
                                      
                                      第十九條鍋爐使用單位應配套建設高效節能設施和環保設施,加強鍋爐及其系統的維護、保養,確保鍋爐運行能效與環保水平達標。
                                      
                                      第二十條在用燃煤鍋爐應配套高效脫硫和除塵裝置;生物質鍋爐應配套高效除塵裝置;鍋爐使用單位應積極推進鍋爐低氮燃燒改造。
                                      
                                      對于能效和環保指標不能滿足要求的鍋爐,鍋爐使用單位要開展節能環保改造,并委托測試機構進行效果評價。
                                      
                                      第二十一條20噸/時及以上鍋爐應安裝大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其他未安裝的,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開展手工監測。鍋爐使用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對自行監測數據進行公開。
                                      
                                      第二十二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實施節能環保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與崗位管理責任。
                                      
                                      鍋爐使用單位應對鍋爐系統的節能環保狀況進行日常檢查和監測,建立鍋爐能效技術檔案和環境管理臺帳。鍋爐能效技術檔案和環境管理臺帳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鍋爐產品隨機出廠文件(含鍋爐節能環保測試報告);
                                      
                                      (二)節能環保改造資料及第三方評價報告;
                                      
                                      (三)定期能效測試報告;
                                      
                                      (四)鍋爐及其系統日常運行和檢查記錄;
                                      
                                      (五)燃料信息表;
                                      
                                      (六)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
                                      
                                      (七)計量、檢測儀表校驗證書。
                                      
                                      第二十三條鍋爐運行應當使用符合設計要求的燃料。鼓勵燃煤鍋爐使用單位使用洗選煤。
                                      
                                      生物質鍋爐嚴禁摻燒煤炭、矸石等化石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質散料。
                                      
                                      第二十四條鍋爐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鍋爐作業人員安全、節能、環保方面的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五條在用鍋爐應當定期進行能效測試,同時進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測試。對于已經實現能效或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的鍋爐可免除相應的定期測試項目。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六條對不符合節能環保指標要求的鍋爐及其系統,使用單位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或者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節能環保指標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制定鍋爐淘汰清單、淘汰計劃和節能環保改造計劃。加大燃煤小鍋爐淘汰力度,對于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的燃煤鍋爐,以及整改后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鍋爐,應當列入鍋爐淘汰清單和淘汰計劃。
                                      
                                      第二十八條推進以氣代煤、以電代煤,著力減少燃煤鍋爐污染排放。建設完善燃氣管網、天然氣調峰站等基礎設施,加快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東北等區域“煤改氣”工程;推進居民生活、工業和農業生產等領域蓄熱式和直熱式電鍋爐應用。
                                      
                                      第五章測試機構
                                      
                                      第二十九條鍋爐測試機構在進行節能環保測試時,應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測試與鍋爐能效測試同時進行。
                                      
                                      第三十條鍋爐測試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及相關節能環保標準等要求,依法進行鍋爐能效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測試工作。測試機構應當保證能效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對測試結果負責。發現鍋爐能效或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鍋爐使用單位,同時向當地質量監督(市場監管)、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開展鍋爐節能環保測試的機構應具備開展鍋爐產品能效測試的能力,同時具備污染物排放測試的相關能力要求。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管理臺帳等開展日常檢查。對于存在鍋爐排放濃度超標、超總量排放、治污設施運行不穩定、在線監測數據異常等情況的,應進行現場檢查,確系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三條鍋爐檢驗和測試時,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報告環境保護部門和質量監督(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質量監督(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會同環保部門、節能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鍋爐燃料符合性、能效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采用雙隨機方式對鍋爐使用單位開展現場抽查,判定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達標情況,審查污染防治措施、監測及報告、環境管理臺帳、信息公開等要求的執行情況。對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整改要求,并加密現場檢查頻次。
                                      
                                      第三十六條質量監督(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把能效普查、定期能效測試、鍋爐使用登記和在用鍋爐使用等數據通報環境保護、節能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將涉及鍋爐的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環保設施和措施竣工驗收情況抄送質量監督(市場監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應將節能評估和審查等情況抄送質量監督(市場監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質量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鍋爐能效狀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監督檢查結果;鍋爐使用單位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單位鍋爐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鍋爐的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和處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質檢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抄送: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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